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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智库创始人易子杰的博客

----致力于国际问题、中国经济和政府决策的战略观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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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执行总裁、独立经济学人、天使投资人、资深商业模式设计及公司治理专家、网易经济学家成员、工商管理博士(论文研究商业模式与企业价值)、曾在全球8所大学读过多个专业学位、美国访问学者。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咨询及上市顾问等工作。研究成果:《中国近代史与法制史》、《宏观经济分析》、《低碳经济模式》、《商业模式创新》、《项目估值原理》、《证券投资模型》、《企业上市方案》、《股权基金管理模式》、《产业园运营模式》。

深沪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2014-07-06 10:34:18|  分类: 1、PE投资政策法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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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退市制度改革,昨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配套政策,深交所方面还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梳理来看,两市上市规则的修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7种主动退市情形的规定。以上交所为例,在《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十四章中单独增设一节“主动退市”,增加了相关规定,涉及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股票交易,要约收购导致不符合上市条件,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注销主体资格,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等情形。同时,明确了主动退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特别要求相关公司“按照不同时点分阶段披露自愿退市进展,重点披露退市的相关投资者保护措施及退市后的配套安排”。此外,还增加了关于主动退市申请与决定程序的规定。
  二是新增欺诈发行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强制退市有关规定,涉及该等公司的股票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制度安排。当触及相关条件时,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继续交易30个交易日,之后予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一年内,交易所将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同时,就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新增了三类情形的规定,并明确重大违法行为退市适用《上市规则》现行相关程序。
  三是暂停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转让。《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针对重大违法公司的相关责任主体规定了限制减持股份的情形,《上市规则》据此新增了相关规定,一是要求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作出的有关暂停转让股份公开承诺;二是明确相关主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后,即不得再行转让股份的义务。
  四是调整关于重新上市的相关安排,实施新老划断。《上市规则》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在主要指标方面与IPO条件等同,主动退市公司财务指标可从退市前连续计算。《退市意见》生效前已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仍然适用现行规定,过渡期为《上市规则》生效起36个月。略有不同的是,深交所方面明确表示,重新上市制度不适用于创业板公司。
  此外,深沪交易所还在修订规则征求意见稿子中引入了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根据《退市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基于单一股东最低持股量及股东人数最低要求等能够动态反映股权分布状况的退市指标。
  对此,上交所《上市规则》将“上市公司持股人数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2000人”规定为退市指标。对于该项新增市场化退市指标的具体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拟参照《上市规则》关于“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强制退市情形的规定执行。
  深交所方面略有差别,在最低股东人数退市指标方面,中小板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指标为1000人。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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